24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應記載於解僱計畫書之內容,不包括下列那一事項?
(A)解僱人數
(B)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
(C)解僱名單
(D)解僱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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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65), C(151), D(28), E(0) #2821934
統計: A(14), B(65), C(151), D(28), E(0) #2821934
詳解 (共 3 筆)
#5979797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大量解僱之通知及解僱計畫書應載事項)
﹝1﹞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2﹞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3﹞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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