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
受損害、賠償程度等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此為下列 何種類型之決定?
(A)不受理決定
(B)駁回決定
(C)無理由決定
(D)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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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474), C(167), D(2255), E(0) #2799456
統計: A(186), B(474), C(167), D(2255), E(0) #2799456
詳解 (共 3 筆)
#5400328
一、【不受理】決定(程序決定):
訴願法第 77 條
(1)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2)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3)訴願人不符合訴願法第18條之規定者
(4)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越不補正者
(5)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於其不補正者
(6)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7)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8)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無理由】的決定(實體駁回決定)
(1)訴願法第79條:訴願事件經實體審查其合法性及合目的性均屬無理由;若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2)訴願法第2條第1項:對不作為提起訴願,在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時,也應該認為訴願為無理由。
三、【有理由】之決定(撤銷決定)
(1)訴願有理由,依據訴願法第81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2)訴願法第82條第1項:「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四、【情況決定】
訴願法第83條:「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前項情形,訴願決定書主文仍應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
故本題答案為情況決定
訴願法第 77 條
(1)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2)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3)訴願人不符合訴願法第18條之規定者
(4)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越不補正者
(5)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於其不補正者
(6)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7)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8)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無理由】的決定(實體駁回決定)
(1)訴願法第79條:訴願事件經實體審查其合法性及合目的性均屬無理由;若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2)訴願法第2條第1項:對不作為提起訴願,在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時,也應該認為訴願為無理由。
三、【有理由】之決定(撤銷決定)
(1)訴願有理由,依據訴願法第81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2)訴願法第82條第1項:「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四、【情況決定】
訴願法第83條:「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前項情形,訴願決定書主文仍應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
故本題答案為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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