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與乙訂立 A 地之借名登記契約,由甲將自丙所購買之 A 地所有權直接移轉登記於乙,以節省稅賦。 乙未經甲同意,竟將 A 地出賣於善意不知該借名登記情事之丁,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法院實 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間之物權契約
(B)乙將 A 地移轉登記於丁之處分行為,為有權處分
(C)乙將 A 地移轉登記於丁之處分行為,因係無權處分,其效力未定
(D)甲若不欲承認乙之處分行為,得起訴主張乙違反委任契約,並代位乙請求丁塗銷 A 地登記返還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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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61), C(10), D(6), E(0) #3505931
統計: A(3), B(61), C(10), D(6), E(0) #3505931
詳解 (共 3 筆)
#6634782
依照近期實務穩定見解(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參照) 採有權處分說
外部關係:也就是考量到登記的公示外觀且借名人自行創造風險(建立借名登記契約 他自己選擇值得信賴之人為出名人)自該負責
因此不區分相對人善惡意,出名人的處分行為皆有效
內部關係:借名人跟出名人間是類似委任的無名契約所以類推適用委任的規定出名人應對借名人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另外說明D選項
因為前階段
借名人出賣的行為 是有權處分
所以出名人沒有承認與否的問題(承認與否是無權處分的效力問題)
而且乙丁買賣契約有效 乙移轉行為也有效 這裡甲也不是名義上登記人 無權主張塗銷
甲只能依照與乙的內部關係求償 沒有代位塗銷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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