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進口人填具一張進口報單,須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若進口人未據實,依司法院 釋字第 754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A)填具一張申報單,仍為 3 個申報行為
(B)逃漏進口稅、貨物稅或營業稅,從一重處罰
(C)違反三種不同之法律,也同時分別適用
(D)逃漏進口稅、貨物稅或營業稅,應併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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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94), C(20), D(18), E(0) #1809553

詳解 (共 5 筆)

#2873848

釋字第 754 號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關:「……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之決議,與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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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9111
資料來源:https://www.j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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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6731

釋字第 754 號【填具進口報單逃漏稅捐併合處罰案】        1061020

 解釋爭點    

填具一張進口報單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係一行為或數行為併合處罰是否違反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解釋文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關:「……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之決議,與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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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2902
(B)非一行為,無一行為不二罰適用1.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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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1770

題外話:

說真的...這三種稅就一般人看起來還真的就是同一種東西剝三層皮,但既然是不同法條因不同目的規定的(老實說就是政府巧立名目課稅而已),就是屬於侵害三種法益而分別處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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