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服兵役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服兵役屬義務,故就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不得救濟
(B)有關人民服兵役及其違背義務之制裁手段,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 以法律定之
(C)針對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而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之情事者,應處 以刑事罰或行政罰,屬立法機關得自由形成之權限
(D)如符合公平等條件,國家得實施替代役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31), B(53), C(307), D(76), E(0) #2939476
統計: A(2531), B(53), C(307), D(76), E(0) #2939476
詳解 (共 2 筆)
#5782327
司法院
釋字第 459 號
解釋文:
兵役體位之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 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種決定行為,對役男 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 判定之役男,如認其判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五○號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應不再援用,以符 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至於兵役法施行法第六十九條係規定免役、 禁役、緩徵、緩召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定及複核,並未限制人民爭訟之權 利,與憲法並無牴觸;其對複核結果不服者,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
1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