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交往,二人未有婚姻,3 年後乙女在臺北產下一子丙,甲男擬認領丙,惟乙女否認甲男 之認領,我國法院就甲男認領是否成立,應如何適用法律?
(A)甲男應適用 A 國法,丙男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再合併判斷認領之效力
(B)適用 A 國法
(C)適用中華民國法
(D)選擇適用 A 國法或中華民國法,認領合乎其中一國法律之規定,認領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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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206), C(385), D(712), E(0) #1836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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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0226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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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1247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非婚生子女之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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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16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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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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