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交往,二人未有婚姻,3 年後乙女在臺北產下一子丙,甲男擬認領丙,惟乙女否認甲男
之認領,我國法院就甲男認領是否成立,應如何適用法律?
(A)甲男應適用 A 國法,丙男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再合併判斷認領之效力
(B)適用 A 國法
(C)適用中華民國法
(D)選擇適用 A 國法或中華民國法,認領合乎其中一國法律之規定,認領即為成立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非婚生子女之認...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第53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