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以下關於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之辦法與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
為非?
(A)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者,得請公假。
(B)除了沒有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外,教保服務人員之休假或慰勞假,應以不影響教
保服務實施及幼兒園園務推動之情形下實施。
(C)教保服務人員之假別有事假、病假、產前假、產假、喪假、休假、慰勞假、陪產
假等,請假人得以時計進行申請。
(D)教保員之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不得超過 30 日。事假一年內不超過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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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55), C(647), D(285), E(0) #1339431
統計: A(158), B(55), C(647), D(285), E(0) #1339431
詳解 (共 5 筆)
#2652812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第4條: 教保服務人員之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
休假或慰勞假及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者,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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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2830
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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