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憲法本文中尚未明文規定之人權為何?
(A)服公職權
(B)參政權
(C)一般人格權
(D)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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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8), B(78), C(3278), D(171), E(0) #133997

詳解 (共 5 筆)

#796824
(A)服公職權  -  憲法第18 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B)參政權 - 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C)人格權 -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D)訴訟權 - 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C)是概括保障,而非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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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103

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釋字第689(一般行為自由)603(隱私)554 (性行為自由)362(婚姻自由)399(姓名)576(契約自由)587(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626(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656(名譽)664(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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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818
人格權規定在§22的概括性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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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578
應該是說人格權在憲法第22條中有概括性規定,但沒有明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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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773
大法官釋字22號爭議點是"立委、監委為有給公職?"。
沒有規定人格權!!!還是我哪裡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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