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對於面談及查察之規定,何者為錯誤?
(A)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外國人在臺灣地區居留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
(B)接受面談之申請人未滿14 歲者,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同時面談
(C)入出國及移民署為調查當事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事實及證據,得以電話通知相關之人至指定處所接受詢問
(D)經入出國及移民署通知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8), B(123), C(1981), D(28), E(0) #144557
統計: A(88), B(123), C(1981), D(28), E(0) #144557
詳解 (共 3 筆)
#706063
法規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65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
面談。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
一、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或定居。
前項接受面談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同時面談。
第一項所定面談之實施方式、作業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66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為調查當事人違反本法之事實及證據,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至指定處所接受詢問。通知書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負責詢問之人員姓名、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依前項規定受通知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
第一項所定詢問,準用依前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15
0
#233808
書面通知
4
0
#113922
書面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