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經警命令其作吐氣檢測,犯罪嫌疑人不配合時,下列操作流程何者有誤?
(A)執勤人員檢附相關資料(時間、地點、情況及犯罪嫌疑人個資等)通報偵查隊
(B)由偵查隊陳報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
(C)檢察官如有核發鑑定許可書,即直接對拒測駕駛人強制抽血檢驗酒精濃度
(D)檢察官未核發鑑定許可書時,全案仍應依規定製作調查筆錄等資料後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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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6), C(557), D(217), E(0) #2545998
統計: A(20), B(16), C(557), D(217), E(0) #2545998
詳解 (共 3 筆)
#5081024
核發後仍需再詢問一次,警告若真的不配合會強制抽血,最後不配合才會強制帶去抽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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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6481
拒測不是行政罰(道路交通)而已嗎?
(一)拒絕酒測得否作為逮捕依據?
拒絕酒測,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舉發,惟是否得逮捕該駕駛人,除通緝犯、現行犯外,須顯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不能安全駕駛之客觀事實,依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蛇行、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有其他異常行為、狀況等客觀情事,判斷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駕駛人酒精濃度有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可能)之情形後,即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予以逮捕。
(二)若事後證明,駕駛人酒精濃度並未達0.25mg/l以上時,執行逮捕之員警是否會涉犯妨害自由、強制罪、濫用職權逮捕罪?
法律不會以事後能否確認駕駛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罪責,作為判斷員警逮捕當時適法性之認定。只要員警逮捕當時有所依據,依法令而為之行為並不會構成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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