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證券商所應提存之營業保證金,不可以下列何者繳納?
(A)金融債券
(B)本票
(C)現金
(D)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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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988), C(29), D(303), E(0) #2914419

詳解 (共 2 筆)

#5490276
第 9 條 證券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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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下列規定,向本會所指定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
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千萬元。
二、證券自營商: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五千萬元。但經營下列業務者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一)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二)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
四、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按其經營種類依前三款規定併計之。
五、設置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新臺幣五百萬元。
前項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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