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甲、乙、丙、丁四人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為共同正犯,既有共同謀議,亦有分工行為,應成立同一罪名
(B)甲、乙、丙、丁雖共同謀議,但僅甲、乙、丙三人實行竊盜行為,僅甲、乙、丙為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乙、丙、丁雖為竊盜罪共同正犯,但因在場與否的差別,須各依竊盜罪章不同規定個別論斷
(D)甲、乙、丙、丁雖共同謀議,因分工行為不同,應各依其行為,各自成立竊盜罪之正犯與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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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9), B(49), C(147), D(80), E(0) #231990

詳解 (共 10 筆)

#210105

考選部A給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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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125
甲乙丙三人在場實施竊盜行為,當然成立結夥...
(共 30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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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613
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或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正犯...實務見解上是A,但爭議點在甲乙丙可能會有三人結夥的加重竊盜罪問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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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963
爭點在有無結夥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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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9145


中央造幣廠     107年度駐衛警察隊隊員甄選試題 刑法概要


41.  甲(13歲)、乙(14歲)、丙(17歲)、丁(20歲)四人,四人共同謀議竊取超級跑車,運往大陸銷售牟利,由甲、乙、丙三人負責行竊,甲、乙負責下手竊車,丙負責開車接應,丁則負責尋找銷贓管道。一日丙載甲、乙鎖定目標,丙將車停在目標車輛後面,由甲、乙下手竊車。得手後交由未參與實地行竊之丁負責脫手。關於甲、乙、丙、丁四人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既有違犯竊盜罪之共同謀議,亦有分工行為,該當竊盜匪共同正犯,均應論以結夥竊盜罪

(B)甲、乙、丙、丁雖共同謀議,但僅甲、乙、丙三人實行竊盜行為,僅甲、乙、丙為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乙、丙、丁四人雖該當竊盜罪之共同正犯,但甲因未滿14歲,無責任能力,其行為不僅不成立竊盜罪,亦不能算入結夥竊盜之人數中,而丁又未於甲、乙、丙三人實行竊盜行為的當下在場,亦不能算入結夥竊盜之人數,所以乙、丙、丁三人僅為竊盜罪之共同正犯,不能論以結夥竊盜罪。又因乙、丙二人未成年,得依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D)甲、乙、丙、丁雖共同謀議,因分工行為不同,應各依其行為,各自成立竊盜罪之正犯與幫助犯


答案(C)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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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341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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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087
四人為共謀共同正犯,即使不在場也須負謀議範圍內犯罪結果之相同責任(謀議範圍外之踰越部分則各自負責)。本題中,丁一開始就表明不會到場,為共謀共同正犯。若假設丙於竊盜當天未到場,僅甲乙二人行竊路邊車輛,未構成結夥三人,甲乙僅構成普通竊盜罪共同正犯,則丁亦負同樣責任,為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如果侵入住宅偷車,符合第一款加重時,當然甲乙丁均論321。至於丙之責任則是共犯脫離的問題,須另論述判斷。
簡言之,共謀共同正犯(釋109)不等同結夥。後者由於人數多寡直接影響犯罪成立機率(越多人則法益受到危險侵害機率越大),故以到場實施者為限。縱使1000人共謀,僅2人到場,仍不會符合結夥三人之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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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24

AC都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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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680
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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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784
C也對吧...在場與否會有320與321不同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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