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下列有關行政執行之救濟規定,何者有誤?
(A)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方法,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行政執行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者,受損害人得提起國家賠償其損害
(C)即時強制致人民財產受有特別損失時,均得請求損失補償,其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D)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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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74), C(346), D(33), E(0) #313565
統計: A(27), B(74), C(346), D(33), E(0) #313565
詳解 (共 2 筆)
#539846
可歸責人民之事由 不在補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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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056
(C)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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