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投標須知之規定,何者無違反採購法之虞?
(A)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憑據應附於投標文件,否則視為未繳納而為無效標。
(B)廠商「投標標價清單」如經塗改,應加蓋印章,否則視為無效標。
(C)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視為無效標。
(D)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投標文件規定不符者,視為無效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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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59), C(14), D(6), E(0) #2784429
統計: A(12), B(159), C(14), D(6), E(0) #2784429
詳解 (共 3 筆)
#5617051
(B) 廠商「投標標價清單」如經塗改,應加蓋印章,否則不視為無效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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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178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九 年三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七二五八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陳 (先生或小姐)
主旨:貴府函送「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等,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89)府秘字第八九○七六九六號副本函。
二、旨揭投標須知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不符之處如下:
(二)第三頁第參節第二點及第四點規定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憑據應附於投標文件,否則即視為未繳納而為無效標,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無之額外規定,並不合理,應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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