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關於釋明之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假扣押者,就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B)聲請訴訟救助者,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所為異議之理由,應釋明之
(D)聲請保全證據者,就應保全證據之理由,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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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330), C(1773), D(183), E(0) #2436783
統計: A(107), B(330), C(1773), D(183), E(0) #2436783
詳解 (共 9 筆)
#4763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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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5088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07號民事裁定裁判要旨:「又稱釋明者,僅係法院就某項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此與證明須就當事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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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387
第 526 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第 109 條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第 511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第 370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
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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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1540
(C)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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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551
(C)民訴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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