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主管機關劃設禁止停車標線,其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A)一般處分
(B)行政命令
(C)行政指導
(D)事實行為
統計: A(1972), B(84), C(19), D(159), E(0) #3481123
詳解 (共 6 筆)
「主管機關劃設禁止停車標線」屬於對物的一般處分(改變公務的性質)。
1.對人的一般處分:命令遷村、命令解散、交通警察的手勢、紅綠燈交通號誌發揮指揮交通作用、台北市政府於SARS期間所發布和平醫院員工強制隔離管理之措施、學區之編定(影響就學權益)、傳染病發生時,強制撤離特定區域之人民、因禽流感命特定地區之養雞場進行雞隻之撲殺(撲殺命令之相對人,乃該縣境內養雞場發生高原禽流感雞隻之飼主,即行程法§92Ⅱ規定之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相對人)(110普Q20)。
2.對物的一般處分(改變公物的性質):斑馬線設置、將某一建築列為古蹟、街名改變、行人徒步區之劃定、劃設路邊停車格或停車場、廢止既成道路之設定、將特定區域指定為水源保護區、國家音樂廳現場禁止觀眾攝影與錄音之公告、匝道管制、剪綵(公物公用開始)、公告公園開放使用、公告道路&高速公路開放通行或使用、經常性的調撥車道、移除行道樹。
3.交通標示之性質?
交通標示,雖非針對特定人而為,惟其規範對象如屬可得確定之多數人者,仍可構成對人之一般處分,例如交通警察之手勢或紅綠燈等交通號誌,係以行經該號誌處之車輛或行人為規制對象,其範圍應可得確定。至於其他之標誌(例如限速100公里、禁止迴轉、禁行機車)或標線(例如禁止停車線),其所規範對象,則非可得確定之多數人,故不屬於對人之一般處分,可資考量者,僅對物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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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行為 |
內部行為 |
公務員文書簽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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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通知 |
通知當事人相關資料、法令內容告知、相關法律備查(理事長選舉、祭祀管理人、大廈主委) 舉發通知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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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 |
颱風天不要觀浪、就業輔導、農業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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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警示 |
交通標誌警告型:小心落石、限制速度、低溫特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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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行為 |
公務員收錢、開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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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 |
火災破人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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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 一般處分 |
警察手勢或燈號管制交通、封山遷村、集會遊行解散、禁止超車、禁止停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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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 一般處分 |
設定 |
設定古蹟、私人土地變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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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 |
高速公路高承載、封路、調撥車道、劃設紅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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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公園廢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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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使用 |
公園開放使用 |
25 主管機關劃設禁止停車標線,其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