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有關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處理事項,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建置區域內災害醫療資源之資料庫
(B)督導救護技術員
(C)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
(D)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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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3), B(573), C(882), D(6341), E(0) #1808839

詳解 (共 7 筆)

#3236546

第09條 區域應變中心(REOC)

第10條 地區層級緊急醫療相關業務

第12條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第39條 急救責任醫院

這4四個層級要注意很容易混搭著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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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854387

緊急救護法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

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

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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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040678

(A)建置區域內災害醫療資源之資料庫 ---------->醫療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域應變
中心) (B)督導救護技術員 -------------------->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


(C)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 ----------------------->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

(D)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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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0770

A、資料庫的建立為區域醫療應變中心權責

B、督導救護技術員是由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邀請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

C、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由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邀請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

D、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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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319
(A) 建置區域內災害醫療資源之資料庫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9條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救護指揮體系,委託醫療機構於各區域內組成區域醫療應變中心辦理業務
ㅤㅤ
(B) 督導救護技術員 ❌
1.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0條 : 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諮詢或審查事項
2.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5條 :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辦理事項
ㅤㅤ
(C) 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0條 : 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諮詢或審查事項
ㅤㅤ
(D) 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2條
ㅤㅤ
(不販售,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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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0760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二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比對選項:

  • (A) 建置區域內災害醫療資源之資料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委託醫療機構於各區域內組成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域應變中心)辦理的業務之一,根據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 (B) 督導救護技術員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辦理的事項之一,根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 (C) 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代表及專家進行諮詢或審查的事項之一,根據第十條第三款
  • (D) 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處理的事項之一,根據第十二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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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9764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24小時執勤:

    1.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2.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諮詢
    3.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4.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5.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6.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7.協調相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8.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應派遣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把重點抓出來再去做延伸內容,希望這樣有比較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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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226584
未解鎖
P. 377 緊急醫療救護法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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