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原住民之參與政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B)直轄市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 2 千人以上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C)縣有山地鄉者,按其山地鄉數計算山地原住民縣議員應選名額
(D)鄉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 1 千 5 百人以上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鄉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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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78), C(341), D(582), E(0) #3274271

詳解 (共 7 筆)

#6222010
有些詳解是7月多寫的
提醒大家看的時候最好也親自去查一下法律
因為普考完後不久地制法§33就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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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的部分有些人數和其他條件有改動
雖然改動本身不影響這題 但最好還是多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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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259
(D) 鄉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 1 千 5 百人以上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鄉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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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 §33: 
II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
一、直轄市議員總額:
(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
(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二、縣(市)議員總額:
(一)區域議員名額:縣(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七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但依第二目規定計算無原住民議員名額者,原住民人口應計入之。
(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或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無山地鄉之縣(市)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人口數均未達一千五百人以上者,且原住民人口數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三)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依前二目規定計算之名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議員名額。
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
(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二)鄉(鎮、市)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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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0066
地制法:第 33 條直轄市議員、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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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0544
有關原住民之參與政治,敘述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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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774
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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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4127
第 33 條 1. 直轄市議員、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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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773
正確選項是 (D) 鄉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 1 千 5 百人以上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鄉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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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區長,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確實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 直轄市的山地原住民議員名額設置標準,是設籍並繼續居住滿四個月以上,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 的山地原住民縣議員應選名額,是按其山地原住民人口數,並參照山地鄉數計算,而非僅按山地鄉數計算。
  • 的鄉民代表名額計算方式並非依據1500人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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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或符合規定
  • (A)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此敘述正確,符合《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1規定。
  • (B) 直轄市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 2 千人以上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此敘述正確,符合《地方制度法》第33條規定。
  • (C) 縣有山地鄉者,按其山地鄉數計算山地原住民縣議員應選名額: 此敘述正確,符合《地方制度法》第33條規定,應選名額的計算方式會參照山地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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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308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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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33條 2.直轄市議員、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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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15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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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有關原住民之參與政治,下列敘述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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