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地方政府移送議會之覆議案,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地方政府應即接受該決議,下列何者不 在此限?
(A)地方法規
(B)稅課
(C)總預算
(D)財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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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178), C(1236), D(197), E(0) #1788765

詳解 (共 2 筆)

#2803882

地制§39
(前略)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四十條第五項:總預算案
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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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877
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4項,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總預算案】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違法議決案】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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