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下列何者錯誤?
(A)收養人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B)收養人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C)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法院應不予認可
(D)收養之效力,依臺灣地區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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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9), B(156), C(181), D(255), E(0) #1652437

詳解 (共 7 筆)

#2387838
釋字第 712 號 【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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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004
回3F因為收養者是台灣地區人民,台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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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3460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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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237
想請問D選項為什麼不行呢?兩岸條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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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5265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6 條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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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5557
了解了~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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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6057

釋字712 收養的子女如果是陸籍配偶的小孩 不予認可之情形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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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73225
未解鎖
(A) 收養人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法院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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