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某甲因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遭檢方起訴,法官在審理該案時,認為此條例部分條文有違憲疑慮,可能會影響判決結果。關於該案當事人與法官後續可採取的作為,下列何者符合我國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
(A)該案當事人可對行政機關主張信賴保護原則,提出訴願要求撤銷處分
(B)該案當事人可要求法官依惡法非法論認定該條例違憲,為無罪之判決
(C)法官可裁定停止該案訴訟程序,以法院名義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裁判以求解決
(D)該案當事人可逕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以解決此問題
統計: A(216), B(66), C(2735), D(372), E(0) #3143265
詳解 (共 4 筆)
A) 該案當事人可對行政機關主張信賴保護原則,提出訴願要求撤銷處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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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前提: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於「行政行為」,例如行政法規的變更或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要求行政機關於變更時應保護人民的正當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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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爭議為「法律是否違憲」:本題中,甲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起訴,其救濟應針對「刑事起訴」本身,而非對「行政機關的處分」主張信賴保護或提起訴願。主張法律違憲並非訴願程序所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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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此選項混淆了公法上信賴保護與刑事訴訟中質疑法律合憲性的救濟途徑,並非本案當事人可採取的合法作為。
(B) 該案當事人可要求法官依惡法非法論認定該條例違憲,為無罪之判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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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政體制不採「惡法非法」作為法官直接判斷依據:在民主憲政國家中,法律在經有權機關宣告違憲之前,仍為有效且應予適用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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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判應優先遵守「法律優位原則」:法官審判案件時,應優先遵守現行有效法律,不得僅因個人認為法律「惡」即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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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不得「要求」法官逕行宣告法律違憲:若當事人確信系爭法律有違憲疑義,依法應循「聲請釋憲」之正當程序處理,而非要求法官逕依「惡法非法」理論為無罪判決。
(C) 法官可裁定停止該案訴訟程序,以法院名義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裁判以求解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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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具體規範審查」聲請權: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法官審理案件時,若合理確信所應適用的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此一法律適用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以「法院」名義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該法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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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371號解釋確立的原則:大法官早已確立,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違憲疑義者,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違憲確信的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現為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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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運作:法官若依此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即應裁定停止本案的審理程序,等待憲法法庭就系爭法律的合憲性做出判決。
(D) 該案當事人可逕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以解決此問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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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聲請釋憲須以「窮盡審級救濟」為前提: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若要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提是必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對所受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其適用的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時,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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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仍在審理中,程序要件不符:本題中,案件尚在法院審理階段,法官尚未作成「確定終局裁判」,當事人完全不符合「用盡審級救濟」的程序要件,故不得「逕行」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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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正確程序:應由承審法官依前述(C)選項的程序,裁定停止訴訟,向憲法法庭聲請,而非由當事人直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