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民法有關分割遺產實行之歸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歸扣之目的,在使繼承人之間公平分配遺產
(B)歸扣之標的,為被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2 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
(C)歸扣標的物之價額計算,以贈與時為準
(D)歸扣之義務人僅為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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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814), C(191), D(489), E(0) #1914977
統計: A(51), B(814), C(191), D(489), E(0) #1914977
詳解 (共 8 筆)
#3888818
歸扣:民法第 1173 條
I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III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VS民法1148條之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立法理由:民法第1148條之1是為了保障債權人而設計,民法修法後全面改定為限定繼承後,為避免被繼承人惡意脫產、對債權人衝擊過大,爰增訂本條,使用於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繼承人須就二年內受贈之財產價值負清償責任,用意在保護「債權人」,而非保障「其他繼承人」,所以不是歸扣適用的範圍。)
扣還:民法第 1172條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扣減:民法第 1225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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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6255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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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1425
(B) 歸扣之標的,為被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2 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 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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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8438
根據樓上的解釋,A應該是錯的吧?????B應該是正確的???
歸扣:民法第 1173 條
I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III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VS民法1148條之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立法理由:民法第1148條之1是為了保障債權人而設計,民法修法後全面改定為限定繼承後,為避免被繼承人惡意脫產、對債權人衝擊過大,爰增訂本條,使用於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繼承人須就二年內受贈之財產價值負清償責任,用意在保護「債權人」,而非保障「其他繼承人」,所以不是歸扣適用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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