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於90年11月30日訂立契約購入 A 土地,於 91年1月30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同時在91年2月25 日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嗣於103年 12月 1日將該土地贈與其妻乙,於104年2月1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於104年 3月 1日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乙於111年12月1日出售土地與丙,依土地稅法規定,乙移轉 A 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下列何者認定?
(A) 90年公告土地現值
(B)91年公告土地現值
(C)103年公告土地現值
(D)104年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