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於90年11月30日訂立契約購入 A 土地,於 91年1月30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同時在91年2月25 日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嗣於103年 12月 1日將該土地贈與其妻乙,於104年2月1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於104年 3月 1日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乙於111年12月1日出售土地與丙,依土地稅法規定,乙移轉 A 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下列何者認定?
(A) 90年公告土地現值
(B)91年公告土地現值
(C)103年公告土地現值
(D)104年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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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57), C(5), D(10), E(0) #3036233

詳解 (共 1 筆)

#6310441

根據土地稅法,前次移轉現值是指土地前一次所有權移轉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它是計算土地增值稅的重要依據。

如何認定前次移轉現值?

  • 一般買賣:以本次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前次移轉現值為前次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 繼承:繼承取得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亦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繼承之土地日後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為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
  • 受贈:受贈雖屬無償取得,但仍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前次移轉現值應以「前次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重要提醒:

  • 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係針對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部分課徵。
  • 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關係到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進而影響土地增值稅之稅額。
  • 應特別留意土地取得方式(買賣、繼承、贈與)不同,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方式亦有差異。

若您有其他稅務相關問題,建議洽詢專業稅務人員或會計師,以確保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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