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有子女乙丙二人,乙與丁結婚後育有一女戊,丙收養一女己;然乙卻因工時過長,過勞而亡。 甲於乙死亡後兩年亦病逝。有關甲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戊、己得以代位繼承
(B)丙、戊為甲的遺產繼承人
(C)丙、戊、己為甲的遺產繼承人
(D)丙、丁、戊、己均為甲的遺產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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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3598), C(373), D(132), E(0) #1898851

詳解 (共 8 筆)

#3083019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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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5969

人死亡時,繼承人為配偶+順位(民法第1138條)

本題,甲無配偶,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乙、丙。乙於甲死亡前先死亡,乙之女戊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

故甲之繼承人為戊、丙,其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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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0896

這題是考繼承人順位以及代位繼承,民 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1139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以及民 1140 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甲死亡,繼承人為子女乙丙,但乙先於甲死亡,故由戊代位乙繼承,所以甲之繼承人為丙、戊,答案(B)是對的

丙並未死亡,故不會由己代位繼承,所以答案(A)是錯的,子女丙的親等近繼承了,己是孫子女就不是甲的繼承人,所以答案(C)是錯的,至於丁是甲的女婿或媳婦,沒有繼承權,所以答案(D)也是錯的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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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3812
甲有子女乙丙二人,乙與丁結婚後育有一女戊...
(共 4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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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761
民法1140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
(共 1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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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387
(丙)
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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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民法 第1140條: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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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496

甲死亡,

繼承人為子女乙、丙,
但乙先於甲死亡,
故由戊代位乙繼承
所以甲之繼承人為丙、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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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018
25 甲有子女乙丙二人,乙與丁結婚後育有一女戊,丙收養一女己;然乙卻因工時過長,過勞而亡。 甲於乙死亡後兩年亦病逝。有關甲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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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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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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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原本的繼承人為乙跟丙,但是因為乙於繼承開始前就死亡了,由乙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所以繼承人為戊跟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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