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男乙女為夫妻,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生有一女丙。甲乙於民國(下同)105 年間依法收養已婚之丁為養子時,丁與其妻 A 生有一子 B,B 年 5 歲。於 108 年間,丁與 A 再生一女 C。丁於 110 年 1 月 10 日,與甲、乙共同出遊,遭意外,丁當日死亡,甲於意外後 3 日死亡,乙重傷。甲之好友為庚,丁之好友為辛,甲與丁生前均立遺囑,分別對庚及辛為遺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繼承人為乙、丙、C
(B)丁之繼承人為乙、A、B、C
(C) B 為丁之繼承人,B 之特留分為丁遺產之 1/6
(D) C 為甲之繼承人,C 之特留分為甲遺產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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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60), C(212), D(49), E(0) #316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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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2459
(A) 甲之繼承人為乙、丙、B、C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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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4006
甲之繼承人為乙、丙、B、C
丁之繼承人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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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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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者(丁),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B、C)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稱此為代位繼承故代表丁之應繼分1/3由BC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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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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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B 之特留分為丁遺產之 1/6=1/3x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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