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直轄市政府認為市議會議決後之預算案窒礙難行時,得為如何之處理?
(A)須敘明理由後,送請市議會復議
(B)須敘明理由後,送請市議會覆議
(C)不須敘明理由,得逕送市議會覆議
(D)不須敘明理由,得逕送市議會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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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547), C(43), D(10), E(0) #1983762

詳解 (共 3 筆)

#3313981
第39條(議決案窒礙難行之處理及覆議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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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0501

窒礙難行

a~f、j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h、i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a~f、j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

h、i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a~f、j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鎮市公所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鄉鎮市民代表會覆議

h、i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鄉鎮市民代表會

覆議案

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3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

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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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7183
地方制度法 第39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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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40768
未解鎖
須敘明理由後,送請市議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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