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遺囑能力與遺囑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行為能力人,應在特別代理人之見證下,為遺囑
(B)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
(C)遺囑人應於保留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後,以遺囑自由處分其財產。但該遺囑以逕向 戶政機關陳報並登記後,始生效力
(D)受輔助宣告之人,應於特別代理人之見證下,始有為自書遺囑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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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951), C(56), D(113), E(0) #2574115
統計: A(21), B(951), C(56), D(113), E(0) #2574115
詳解 (共 6 筆)
#4525179
遺囑,係自然人於生存時,為處置死後遺產或事務為目的,依法定方式作成而於死亡後發生效力之單獨行為。
遺囑能力(民法第1186條)★
(一)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因此滿十六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得自為遺囑。
另外遺囑為具一身專屬性之行為,必須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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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5171
遺囑的意思與內容
遺囑的意思
遺囑是指遺囑人依照法定的方式所訂立,且原則上在遺囑人死亡後就會發生效力的一種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
遺囑是指遺囑人依照法定的方式所訂立,且原則上在遺囑人死亡後就會發生效力的一種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
遺囑的內容
依照民法第1187條 的規定,在不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我國遺囑並不以財產處分為限,亦可為與身分有關的遺囑內容,例如民法第1093條 規定可以在遺囑中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
依照民法第1187條 的規定,在不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我國遺囑並不以財產處分為限,亦可為與身分有關的遺囑內容,例如民法第1093條 規定可以在遺囑中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
誰不可以立遺囑
依照民法第1186條 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 以及未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可以訂立遺囑。
依照民法第1186條 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 以及未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可以訂立遺囑。
訂立遺囑的方式、違反效力
訂立遺囑的方式
之所以規定訂立遺囑須依法定方式為之 ,理由在於,遺囑原則上是在遺囑人死亡後始生效力,為能明確傳達遺囑人之真意以及避免發生爭議,故規定遺囑人須依法定方式訂立遺囑
之所以規定訂立遺囑須依法定方式為之 ,理由在於,遺囑原則上是在遺囑人死亡後始生效力,為能明確傳達遺囑人之真意以及避免發生爭議,故規定遺囑人須依法定方式訂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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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7161
有人知道D錯在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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