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汽車駕駛人之行為,何者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規定,當場不能或不宜
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之情形?
(A)闖紅燈或平交道
(B)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C)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 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
(D)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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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90), C(752), D(168), E(0) #3116657
統計: A(51), B(90), C(752), D(168), E(0) #3116657
詳解 (共 5 筆)
#6008552
(C) 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 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為道交處罰條例§31-1,屬於§7-1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事項
其餘選項皆為§7-2得逕行舉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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