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行政執行法中之「直接強制執行」,下列何者錯誤?
(A)以須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為要件之一
(B)以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為要件之一
(C)應經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
(D)其與即時強制二者,皆無須經告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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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0), C(12), D(210), E(0) #1809554
統計: A(7), B(30), C(12), D(210), E(0) #1809554
詳解 (共 4 筆)
#3881171
對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於發動行政執行權之前,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應先行以書面為限期履行之告戒程序,是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應遵守之共同原則,更是採取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之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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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734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第 27 條
1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2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1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2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 32 條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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