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借貸和保證之相關規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開發行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投資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B)公司之資金得貸予有業務往來之其他公司
(C)公司負責人使公司違法為保證人時,應自負保證責任
(D)非公開發行公司負責人使公司轉投資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超出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該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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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7), B(859), C(615), D(2030), E(0) #2797121
統計: A(987), B(859), C(615), D(2030), E(0) #2797121
詳解 (共 6 筆)
#5220747
第13條(公司轉投資之限制)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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