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憲法本文及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對於下列何者之彈劾非屬於監察院之權限?
(A)總統
(B)行政院院長
(C)公務員
(D)地方行政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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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6), B(204), C(132), D(115), E(0) #133269

詳解 (共 6 筆)

#111774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2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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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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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386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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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02
原本答案為#,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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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208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三十條 
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
一、依本憲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應補選總統、副總統時。
二、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
三、依立法院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時。
四、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國民大會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應召集時,由立法院院長通告集會。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召集時,由總統召集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七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九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故依題旨"依憲法本文及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答案應為D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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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091
司法院大法官15人院長、副院長 : 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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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000
這題申訴會過的原因是不是因為多了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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