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法律規定以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為審查,與憲法保障之何種自由權有違?
(A)人身自由
(B)結社自由
(C)表現自由
(D)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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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554), C(1399), D(12), E(0) #133251

詳解 (共 3 筆)

#119308

解釋字號釋字第 445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7年1月23日
解釋爭點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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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50
,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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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302
可主張,不可「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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