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據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
(A) 資賦優異學生之入學年齡得依本法規定予以降低,不受各級學校最低入學年齡之限 制。
(B) 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提早入學國民小學,應由其父母、監護人或幼稚園老師提出申請。
(C) 鑑定結果須符合,智能評量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與適齡兒童相當。
(D) 縮短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年限或縮短各該教育階段規定之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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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8), B(1633), C(227), D(212), E(0) #117264
統計: A(1138), B(1633), C(227), D(212), E(0) #117264
詳解 (共 9 筆)
#102537
| 第 3 條 | 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提早入學國民小學,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前項申請程序由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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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904
現在的法條名稱是: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101/6/11)
第 2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指提早或暫緩入國民小學就讀之年齡。
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領域)學習年限或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或延長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
第 3 條 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其申請、鑑定及入學程序如下:
一、法定代理人填具報名表,並檢具戶口名簿、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核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代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辦理單位申請。
二、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施測單位進行相關評量及評估。
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依施測單位彙整之評量及評估資料綜合研判,經鑑定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
四、持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及戶口名簿,依相關規定至戶籍所屬學區之學校辦理報到入學。
前項資賦優異兒童之鑑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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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031
並沒有幼稚園老師!是錯在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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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39
| 第 4 條 | 各級學校應依資賦優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擬訂縮短 修業年限方式及輔導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前項所稱縮短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年限或縮短各該教育階段規 定之修業年限,其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科課程。 二、逐科 (學習領域) 加速。 三、逐科 (學習領域) 跳級。 四、各科 (學習領域) 同時加速。 五、全部學科跳級。 六、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 七、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 各級學校對前項各款方式之採用,應針對個別學生,就其超前之學科,逐 科 (學習領域) 評估其學習起點行為及能力,其實施內容由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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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59
幼稚園教師不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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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38
請問 (B)選項應該怎麼改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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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911
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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