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小霖是一位視障學生,平時課業表現佳,課堂上很有創意,勇於分享自己的想法,他想參加資優鑑定,但他發現現有的鑑定方式不利於他發揮,依規定可採行的方式,下列何者明顯有誤?
(A)針對小霖需求,選用更適合他的評量工具
(B)鑑輔會針對其測驗結果調整分數採計方式
(C)鑑輔會針對其測驗結果調降鑑定通過標準
(D)縣市鑑定時改以其他評量項目評估其能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4), C(18), D(1), E(0) #3457061
統計: A(3), B(4), C(18), D(1), E(0) #3457061
詳解 (共 3 筆)
#7343426
這題考驗的是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參加資優鑑定時,**「評量調整」與「錄取標準」**之間的法規界線。在特教實務中,我們追求的是「公平的起跑點」,而不是直接降低終點的門檻。
我們一起來分析這四個選項背後的特殊教育法理:
⚖️ 鑑定調整的合法性辨析
針對身障學生的資優鑑定,法規強調的是 「適性評量」,其核心邏輯如下:
| 選項 | 做法性質 | 法規邏輯 | 結論 |
|---|---|---|---|
| (A) 選用適合工具 | 工具調整 ?️ | 例如視障學生改用大字體、盲文試卷或語音測驗。 | ✅ 合法且必要 |
| (B) 調整分數採計 | 採計調整 ? | 例如排除受障礙影響過大的分測驗,改採計非語文項目的分數。 | ✅ 合法 |
| (D) 改以其他項目 | 多元評量 ? | 當標準化測驗失效時,改以觀察評量、實作或作品集評估。 | ✅ 合法 |
| (C) 調降通過標準 | 門檻變更 ? | 直接將 PR 97 降為 PR 90。這會破壞資優鑑定的信度與本質。 | ❌ 明顯有誤 |
? 為什麼 (C) 不能選?
在特殊教育鑑定中,我們提供的是**「支持與調整 (Accommodations)」,目的是為了排除障礙對測驗表現的干擾(即讓小霖的潛能能真正顯現),而不是改變「資優」**的定義。
-
程序正義:如果直接調降標準,可能會導致鑑定結果缺乏專業說服力。
-
正確做法:我們應透過 (A)、(B)、(D) 的方式,讓小霖在公平的條件下展現出 PR 97 以上的潛能,而非讓他以 PR 90 的表現直接視同資優。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