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藥事法第40條之2規範的資料專屬權,涵蓋下列何種新藥?
(A)新成分
(B)新療效複方
(C)新使用途徑
(D)新劑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909), B(416), C(113), D(254), E(0) #1155309

詳解 (共 9 筆)

#1404563
立法院於94年1月21日修正新藥資料專屬權,依據新修訂「藥事法」第42條之2,新成分新藥自發證後,擁有5年的資料專屬權保護期,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另外亦規定新成分新藥 在國外取得上市許可3年內,必須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始得準用上述專屬權的保護,也促使國際間新藥必須提早引進我國,提供國人 使用。
101
2
#2909372

1.新成分3年內其他廠商不能申請查驗 


過3年申請後一樣要等到第5年才拿到許可證


外國的新成分要在3年內申請才有這個保障


2.新適應症或變更適應症的2年其他廠商不能申請查驗


過2年申請後 等到第3年才可以拿到許可證


但是!新適應症有做國內臨床試驗的


過2年申請後 等到第5年可以拿到許可證(保護比較久)


外國的新適應症or變更要在2年內申請才有這個保障

93
2
#2912044

以新的法規來講

資料保護新  (i) 成分藥=3年 (ii) 新適應症=2年

 

 

 

 


63
2
#3368618

第 40-2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發新藥許可證時,應公開申請人檢附之已揭露專利字號或案號
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三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前項期間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符合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項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
新成分新藥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三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第二項之規定。

第 40-3 條
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自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日起二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該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就相同適應症申請查驗登記。
前項期間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符合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項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屆滿三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
但前項獲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就該新增或變更之適應症於國內執行臨床試驗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其他藥商藥品許可證
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藥品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二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41
0
#4775258

4775258-6261b6eb4591b.jpg

35
0
#2909375

如果考40-3 就是適應症了

35
1
#2859360
中華民國 107年1月31日,藥事法增訂...
(共 3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3
0
#5559601

藥事法第40條:資料專屬權

    資料專屬權年限 其他藥商可以領證
40-2 新成分* 3 y 5 y
40-3 新適應症** 2 y 3 y
40-3 新適應症**
+
國內臨床試驗
2 y 5 y


*新成分:在國外上市後3年內在台灣申請才適用資料專屬權3年的優惠
**新適應症:不管有無於國內進行臨床試驗,在國外上市2年內在台灣申請才適用資料專屬權2年的優惠

4
0
#5782206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9269
未解鎖
新成分新藥自發證後,擁有5年的資料專屬權...
(共 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