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據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能見度受限制時,操縱失靈、受吃水限制、運轉能力受限制之船舶,應每應於每不逾二分鐘之時 間,連續鳴放號笛四聲,即一長聲後繼以三短聲。
(B) 互見之船舶,相互接近時,其中一船不能了解對方意圖或動向時,對該疑慮之船,應以至少5秒 鐘之號笛長聲響或長閃光表示疑慮。並輔以雷射筆紅光投射對方駕駛台,要求回應。
(C) 能見度受限制時,被拖船或一艘以上被拖船之最後一艘,如有人在船,應於每不逾二分鐘之時間 ,連續鳴放號笛四聲,即一長聲後繼以三短聲。
(D) 在狹窄水道,將被追越之船舶,表示同意被追越,應以號笛鳴放一短聲、一長聲、一短聲、一長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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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 C(10), D(3), E(0) #3833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