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非屬於不動產役權之特性?
(A)不可分性
(B)從屬性
(C)一體性
(D)獨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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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4), C(24), D(115), E(0) #370711

詳解 (共 2 筆)

#2318806
(1)從屬性: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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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性:即用益物權不因分割而消滅而言。
從屬性:即不動產所有權與用益物權有從屬關係,而不能分屬二所有權人而言。
一體性:分作處分一體性、歸屬一體性即處分不動產所有權時,必須與用益物權一同處分;歸屬一體性係指第426-2條、第838-1條、第873條因拍賣土地、建物所有人各異時,基地優先承買權、視為有地上權而言。
獨占性:又稱排他性,即設定用益物權後,具有排他效力,不得登記其他用益物權而言。

學說上認為不動產役權不具備獨占性,蓋其效力僅於「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不妨害其目的時,可以同時存在數個役權(數個需役不動產,存在數個役權於一個供役不動產)。
我個人認為應該稱作部分獨占性,或是有限制的排他性,因為於妨害役權目的時,仍得依第851-1條主張除去後設定役權,或將後設定役權縮減至不妨害先設定役權,與(非區分之)地上權具有全部排他性不同,稱「非屬於不動產役權之特性」正確的同時也不正確。
如果承認這種正確同時也不正確,那麼「一體性」依上開學說,僅土地、建物所有人相異時,始有適用歸屬一體性,用益物權則無適用,也是「正確同時也不正確」,本題恐怕沒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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