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項事由不並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A)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B)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
(C)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D)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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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1436), C(56), D(166), E(0) #1911358

詳解 (共 2 筆)

#353653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七 節 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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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條
受益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
行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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