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只要受僱者的子女未滿 3 歲前,皆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B)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C)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應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或相當原有 工作之工作
(D)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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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6), B(363), C(1889), D(1595), E(0) #2797122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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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 要讓員工回復原有職位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發布日期:108-08-19
提供單位:勞動條件科
詳細內容:
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 要讓員工回復原有職位
 
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條件放寬 請老闆依法准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已多年,其中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當初立法是考量多數父母仍需親自負擔養育幼兒的責任,故為同時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所以有育嬰假之規定,現行法令規定,員工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而在今(108)年,又放寬了申請條件,亦即如果有親自照顧2名以上未滿3歲的子女之需求,就算配偶未就業,也可以請育嬰留職停薪。這邊要注意,員工若依法請育嬰留職停薪,老闆是不能拒絕而且不能因此有不利益對待。
 
育嬰留職停薪之後,要依法復職
    為了業務的延續,員工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老闆可以僱用替代人力,這名替代人力是以代理人身分暫代,而非取代該員工之職務,一旦員工育嬰留停期滿復職,老闆就必須讓該員工回復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的工作。法令有規定例外是下列4種情況:1.事業單位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若是有這4種情況發生,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公司需要報主管機關同意,並於30日前通知該員工,且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育嬰留職停薪員工的工作權是予以保障的,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在此呼籲,只要員工有需求並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予以不利益對待,並且在員工育嬰留停期滿時依法予以回復原有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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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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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5125
這題根本在玩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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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3541
(A) 只要受僱者的子女未滿 3 歲前,皆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D) 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第16條第1項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B)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第16條第2項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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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應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或相當原有 工作之工作
第3條第9款
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所謂「原有工作」係指受僱者之「原有工作職位」且不得變更其原有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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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417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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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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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4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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