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國家為保障視障者,而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措施,屬於下列何種性質?
(A)合理之差別待遇
(B)實質平等待遇
(C)優惠性差別待遇
(D)恣意性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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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7), B(741), C(2762), D(2186), E(0) #1609346
統計: A(1527), B(741), C(2762), D(2186), E(0) #1609346
詳解 (共 10 筆)
#2707211
釋字第 649 號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下稱系爭規定,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系爭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係以保障視覺障礙者(下稱視障者)工作權為目的所採職業保留之優惠性差別待遇,亦係對非視障者工作權中之選擇職業自由所為之職業禁止,自應合於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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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保障視障者工作權確實具備重要公共利益,其優惠性差別待遇之目的合乎憲法相關規定之意旨。
參考來源: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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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1260
回13F,他應該是考大法官解釋文的內容,就是在考你有沒有看仔細,違不違憲不是重點,雖然我自己也選D,因為我知道他違憲所以直接選一個看起來不符平等原則的答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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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4147
考好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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