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團體協約法第 19 條規定,關於團體協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
(B)勞動契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相關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之內容
(C)勞動契約異於相關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仍為有效,不須經過團體協約特別容許
(D)勞動契約異於相關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經勞動契約簽約雙方同意後,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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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5), B(45), C(44), D(184), E(0) #1027731
統計: A(495), B(45), C(44), D(184), E(0) #1027731
詳解 (共 1 筆)
#1236236
| 第 19 條 | 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 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 ;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 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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