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憲法規定之中央與地方權限是依照何種理論劃分?
(A)聯邦制理論
(B)中央地方均權理論
(C)固有權理論
(D)住民自決理論
統計: A(264), B(8976), C(730), D(165), E(0) #1982723
詳解 (共 6 筆)
一、當前世界主要國家憲政制度,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其權限劃分,
有下列幾種劃分方式:
(一)中央列舉、地方概括:美國聯邦憲法之規定。
(二)地方列舉、中央概括:南非憲法之規定。
(三)中央、地方均列舉,未列舉之事項依事權性質定歸屬。
例如:加拿大憲法。
二、中央與地方政府權限的劃分,
分成:中央集權、地方分權、均權制度等三種類型。
(一)中央集權
將國家的政府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
也就是:中央集權,中央權力多於地方。
單一國,多採中央集權制。
(二)地方分權
將地方事務,歸於地方政府。地方分權,是地方權力多於中央。
聯邦國多採地方分權。
(三)均權制度
1 以上兩種制度各有優缺點,各有利弊。
例如:中央集權的法國,常發生地方分權運動,
地方分權之美國,也常發生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爭議。
2 孫中山先生在建國大綱一書中曾主張:
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性質者,劃歸地方。
不偏中央集權,也不偏地方分權。
換言之,均權制度,是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折衷制度。
3 我國憲政制度,對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限,採用均權制度,在憲法條文上
,以事權性質劃分,決定各級政府權限的歸屬。
三、我國的均權制度
(一)憲法條文上,明白列舉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事權(含省政府與縣政府)。
至於,未列舉事項為剩餘權,按其事權性質,由立法院決定之。
(二)憲法第111條規定:
除第107條(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第108條(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
由省縣執行)、第109條(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及第110條
(由縣立法並執行)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
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中央與地方權限~
B,中央地方均權理論,是否也是在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