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為不確定法律概念?
(A)公務員
(B)重大事故
(C)行政處分
(D)行政契約
統計: A(356), B(7484), C(387), D(472), E(0) #1982730
詳解 (共 7 筆)
不確定法律觀念: 不明確用語、有裁量空間
ex:"放蕩"姿勢 ->怎樣算是放蕩,有點模糊
"善良"風俗
"重大"事故 ->到甚麼程度算是重大?
釋字第 553 號
擷取片段:
本件係台北市政府因決定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其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經報行政院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予以撤銷;台北市政府不服,乃依同條第八項規定逕向本院聲請解
釋。因台北市為憲法第一百十八條所保障實施地方自治之團體,且本件事關修憲及地方制度法制定後,地方與
中央權限劃分及紛爭解決機制之釐清與確立,非純屬機關爭議或法規解釋之問題,亦涉及憲法層次之民主政治
運作基本原則與地方自治權限之交錯,自應予以解釋。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
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
選。」其中所謂特殊事故,在概念上無從以固定之事故項目加以涵蓋,而係泛指不能預見之非尋常事故,致不
克按法定日期改選或補選,或如期辦理有事實足認將造成不正確之結果或發生立即嚴重之後果或將產生與實現
地方自治之合理及必要之行政目的不符等情形者而言。又特殊事故不以影響及於全國或某一縣市全部轄區為
限,即僅於特定選區存在之特殊事故如符合比例原則之考量時,亦屬之。............ 略省
簡言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只發生在各種法規中的構成要件的判斷上(B),
而不會出現在法律效果上。
行政裁量:則是行政機關在使用法律,做出有伸縮餘地的決定效果。(C)(D)
(A)公務員,是明確的法律概念。
例如:刑法 第10條: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者。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定義
1 法律構成要件的用語,不夠明確。
例如
(1)經驗性概念:只可用感覺體驗的客體,如黎明、夜間、近似危險。
(2)規範性概念(價值性概念):
缺乏具體狀態,只能用專門知識確定內容,如公共利益。
2 法條舉例
社會秩序維護法 § 82:「妨礙善良風俗之技藝」。
集會遊行法 § 15:「重大事故」、「公共利益」。
社會秩序維護法 § 83:「放蕩之姿勢、猥褻之言語或舉動」。
(二)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適用
1 學界漸主張以「判斷餘地」用語,取代「不確定法律概念」。
行政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得主動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
作為對當下事實的可否適用。
2 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產生疑義,屬於法律問題,
法院有權審查其適用之合法性。
司法審查機關,對於不確定法律的適用,有權判斷的正確性。
(三)實務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208號
(1)「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
(2)對於何謂「高度創作」,係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
固應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
二、判斷餘地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餘地
1 行政機關在適用法律時,面對某些法條在構成要件上採用不確定法律概念
,產生法律拘束相對性的狀況。
2 行政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規定,授權可作出彈性處理的運用。
3 但是,通常也會因為適用法律的不同,而在發生同類事件時,
有不同之解釋與認定。
(二)判斷餘地之類型
1 不可代替的決定(高度屬人性)
行政決定涉及高度屬人性的或人格條件的價值判斷,通常具有不可代替性。
例如:考試評分決定(釋字319、382 號)、
公務員考績的判斷(公務人員考績法§ 14、15)
2 獨立專家及委員會作成的評價決定(專家判斷)
例如:古蹟指定等。
3 高度專業技術性及政策性之決定(專業決定)
例如:公平交易法之獨占事業、核能發電廠之設立、
北市府延選里長決定案(釋字第553號)。
(三)判斷餘地之審查界限
1 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不大可能有單一明確之標準答案。
行政機關有不受法院事先審查下的判斷餘地和裁量權。
2 行政法院,事後僅能審查行政機關的範疇
行政機關是否根據錯誤的事實作成決定、未遵守行政手續規定、
根據與事件無關之考慮而作成決定、未遵守一般有效之審查及評價標準,
如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四)實務見解
1 釋字319號解釋(民國 82年6月4日)
考試機關依法舉行考試,閱卷委員係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
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
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
2 釋字382號解釋(民國 84年6月23日)
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之
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
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
撤銷或變更。
三、行政裁量
(一)定義
1 行政機關在符合法律規定下,得對處理事件選擇不同的裁量行為。
2 換言之,在法律條文規定內,若有二種或數種可能性的決定結果,
行政機關被賦予具有某種程度的自由裁量權。
(二)種類
1 羈束裁量:
行政機關在成文法拘束下,執行法規之行為。
羈束裁量完全受法規拘束,彈性有限,也稱 法規裁量。
2 自由裁量:
行政機關在法規授權範圍內,可自行判斷案件的適法適當處理。
(三)自由裁量的界限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除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外,也應符合法令授權目的
,並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1 外部界限:法律原則、憲法、法律、行政習慣法。
2 內部界限:法律授權範圍內,被授權機關有充分活動領域。
(四)行政裁量的司法審查
1 行政裁量,屬於法律許可行政機關選擇或判斷之自由,是僅生適當與否,
不構成違法,行政法院不宜行使審查權。
2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3 裁量瑕疵,則受行政法院審查。
可以舉例一下嗎?
為何重大事故是不確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