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契約中無須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B)契約之締結皆須經上級機關核准
(C)人民之給付無須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D)行政機關收受人民之給付限於契約所載明之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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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92), C(61), D(3098), E(0) #3428555
統計: A(35), B(192), C(61), D(3098), E(0) #3428555
詳解 (共 5 筆)
#6492439
第 137 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A)(D)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C)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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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約定自願強制執行才要
第 148 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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