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勞工保險條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下列給付標準何者正確?
(A)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6 個月
(B)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 1 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C)遺屬具有受領 2 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依比例領取
(D)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第一順序為配偶,第二順序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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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11), C(40), D(48), E(0) #282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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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3515
(A)勞工保險條例§63-2Ⅰ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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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支出殯葬費用的人10個月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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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

遺屬津貼: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發給標準如下:
    •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10個月。
    •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而未滿2年者20個月。
    • 保險年資合計2年以上者30個月。


請領順序: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5)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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