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鄉(鎮、市)之稅課收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在該鄉(鎮、市)徵起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與
(B)地價稅:由縣在該鄉(鎮、市)徵起收入百分之二十給與
(C)房屋稅:由縣在該鄉(鎮、市)徵起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與
(D)契稅:由縣在該鄉(鎮、市)徵起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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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165), C(126), D(415), E(0) #2573566

詳解 (共 6 筆)

#5509438
口訣:遺契房地,8843→遺棄房地,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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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5325

國稅

1.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予地方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2.遺產及贈與稅:應予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豈知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3.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獎金後百分之四十予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4.貨物稅:總收入之百分之十,予地方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5.菸酒稅:應與其收入百分之八十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台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縣市之稅課收入

1.地價稅:縣應已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2.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

3.房屋稅:縣應已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4.契稅:縣應已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5.娛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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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8350
有關鄉(鎮、市)之稅課收入,下列敘述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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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9095
X(A)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在該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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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9243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下列各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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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773

§7

立法課徵稅捐,以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並應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ㄧ、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一、土地稅,包括下列各稅

(一)地價稅

(二)田賦

(三)土地增值稅

二、房屋稅

三、使用牌照稅

四、契稅

五、印花稅

六、娛樂稅

七、特別稅課

 

所得稅總收入10%

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

貨物稅總收入10%,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地價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30%給該鄉鎮市,20%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田賦,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

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20%,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

 

 

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50%給該直轄市

在市徵起之收入80%給該市

在鄉鎮市徵起之收80%給該鄉鎮市

房屋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40%給該鄉鎮市,20%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18%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

2%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契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80%給該鄉鎮市,20%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娛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

 

 

 

特別稅課,指適應地方自治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稅。但不得以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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