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鄉(鎮、市)之稅課收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在該鄉(鎮、市)徵起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與
(B)地價稅:由縣在該鄉(鎮、市)徵起收入百分之二十給與
(C)房屋稅:由縣在該鄉(鎮、市)徵起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與
(D)契稅:由縣在該鄉(鎮、市)徵起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與
統計: A(167), B(165), C(126), D(415), E(0) #2573566
詳解 (共 6 筆)
國稅
1.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予地方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2.遺產及贈與稅:應予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豈知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3.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獎金後百分之四十予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4.貨物稅:總收入之百分之十,予地方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5.菸酒稅:應與其收入百分之八十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台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縣市之稅課收入
1.地價稅:縣應已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2.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
3.房屋稅:縣應已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4.契稅:縣應已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5.娛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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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立法課徵稅捐,以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並應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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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
一、土地稅,包括下列各稅 (一)地價稅 (二)田賦 (三)土地增值稅 二、房屋稅 三、使用牌照稅 四、契稅 五、印花稅 六、娛樂稅 七、特別稅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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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總收入10% 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 貨物稅總收入10%,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
地價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30%給該鄉鎮市,20%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田賦,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 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20%,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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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50%給該直轄市 在市徵起之收入80%給該市 在鄉鎮市徵起之收80%給該鄉鎮市 |
房屋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40%給該鄉鎮市,20%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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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18%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 2%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
契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80%給該鄉鎮市,20%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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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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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稅課,指適應地方自治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稅。但不得以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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