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下列何種情形收養無效?
(A)滿7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而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B)有配偶之被收養人,於被收養時未得其配偶之同意
(C)收養人未與配偶共同收養
(D)收養子女未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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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65), C(50), D(427), E(0) #2800058
統計: A(147), B(65), C(50), D(427), E(0) #2800058
詳解 (共 7 筆)
#5412616
答案法條依據
D.第1079條之4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第1079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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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9772
(A) 滿7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而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B) 有配偶之被收養人,於被收養時未得其配偶之同意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C) 收養人未與配偶共同收養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D) 收養子女未以書面為之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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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8531
下列何種情形收養無效?
(A) 滿7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而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A) 滿7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而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 1076-2 條第2項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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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配偶之被收養人,於被收養時未得其配偶之同意
民法第 1076 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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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收養人未與配偶共同收養
民法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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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民法第 1079-5 條
Ⅰ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C)。
Ⅱ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B)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A)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Ⅲ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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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收養子女未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 1079 條第1項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民法第 1079-4 條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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