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體育場所用地如何處理?
(A)有償撥供需地機關使用
(B)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C)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D)無償撥供需地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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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1), C(145), D(18), E(0) #2500521
統計: A(16), B(11), C(145), D(18), E(0) #2500521
詳解 (共 1 筆)
#4354577
| 土地徵收條例 |
第 44 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
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
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
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
價折算之。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
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
)有。
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
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
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
價折算之。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
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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