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診所得知下列何項嚴重藥物不良反應致生之情形,須於七日內依法進行通報?
(A)胎嬰兒先天性畸形
(B)導致病人住院
(C)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D)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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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64), C(56), D(3036), E(0) #3131093
統計: A(29), B(64), C(56), D(3036), E(0) #3131093
詳解 (共 6 筆)
#7332933
醫療機構及藥局為第三條第一項之通報,應依下列期限辦理:
一、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自知悉之次日起七日內。
二、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自知悉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本辦法所稱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品致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 ➡️七日
二、危及生命。 ➡️七日
三、永久性殘疾。
四、胎兒、嬰兒先天性畸形。
五、病人住院或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併發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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