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價值,除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所訂標準計算,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上市股票,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B)認購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以每股十元之價值計算
(C)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
之
(D)上市受益憑證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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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2043), C(753), D(181), E(0) #2060708
統計: A(68), B(2043), C(753), D(181), E(0) #2060708
詳解 (共 2 筆)
#3664899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一)股票:
1.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認購初次上市、上櫃(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之股票,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以買進成本為準。
3.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日起按上市、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二)受益憑證:上市(櫃)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櫃)者,以計算日受任人依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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